“謝謝法官幫我們解決了大難題!”近日,在市人民法院執行事務中心,申請執行人王某喜笑顏開,代表其余八名同事向執行法官送上錦旗表達謝意。
王某等9人是同一家超市的員工。超市經營不善,拖欠了員工工資15萬元。員工們遂將超市經營者孔某訴至市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因孔某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9名員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前期財產調查與核實,被執行人孔某名下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資。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詢問并著手開展調查,發現孔某在2023年2月21日以45萬元的價格將超市轉讓給了韓某,其名下存在一筆到期債權。
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法官立即聯系韓某并向其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韓某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他對孔某所負的到期債務15萬元,并不得向孔某清償。接到法院通知后,韓某非常困惑,也對金額提出了異議:“我確實還欠著孔某轉讓款,不過只剩11萬元左右沒付了,而且我也不能直接把錢給員工吧?工資不是我拖欠的!睂Υ耍瑘绦蟹ü倬拖嚓P法律規定進行解釋說明,并聯系孔某和韓某到法院溝通協調?啄澈晚n某就超市轉讓和債務履行問題達成一致,約定由韓某分期履行對孔某的到期債務,孔某則對韓某清償后不足的部分進行償還,每月按時清償,直至還清。
達成協議后,韓某未按照約定支付第一筆款項,執行法官依法對其賬戶進行凍結。因賬戶被凍結導致無法還貸,韓某遂主動聯系法院,支付了第一筆款項。此后,韓某也如約履行了第二筆款項的支付。但到了剩余款項的付款時間時,韓某已無法取得聯系。
考慮到申請執行人中有兩名員工在超市轉讓后并未離職,執行法官繼續向兩人了解韓某信息,得知韓某在受讓超市后經營狀況良好,名下有一輛寶馬轎車,且近期有買房打算。執行法官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對韓某名下車輛進行了查封。不久后,韓某再次聯系執行法官,對執行措施表示強烈不滿。
面對情緒激動的韓某,執行法官剛柔并濟,一方面對其耐心釋法,告知其應當及時配合履行,否則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另一方面動之以情,向韓某說明申請執行人的困難。最終,韓某支付了剩余款項,法院也對其車輛進行了解封。
在韓某履行完畢其義務后,執行法官定期督促孔某履行。該案清償完畢,也就有了開頭的這一幕。
執行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在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可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以未執行到的標的額為限,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的債務,次債務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或向法院提出異議。次債務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