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我市一家負責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中央空調安裝等作業的公司。2018年8月,來自貴州的張某一來到甲公司一工地做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地負責人向張某一要身份證用來辦理工傷保險。張某一發現自己的身份證找不到,便提交了弟弟張某二的身份證申報工傷保險。
沒有想到,2018年9月16日,張某一在該工地安裝消防設備時,從約5米高處摔下。傷情經診斷為雙側足跟骨折,經過手術和住院治療后出院,醫囑休息3個月。甲公司墊付醫療費3萬余元。2019年底至2020年初,張某一3次向甲公司領取了拆除鋼板預付款,合計9000元。
2018年10月8日,甲公司向市社保部門提交了其職工“張某二”的工傷認定申請,社保部門認定“張某二”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予以認定為工傷。社保部門在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過程中發現,實際受傷人為張某一,并非張某二。2020年8月21日,我市社保部門作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張某一認為自己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屬于工傷,甲公司當初沒有審核身份信息,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一因此將甲公司起訴至臨海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甲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26萬余元。
臨海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張某一之間的勞動關系可以認定。停工留薪期滿后,張某一沒有回甲公司工作,自動離職,應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實際解除,無須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張某一冒用他人身份進入甲公司,未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甲公司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履行了法定義務。社保部門因張某一故意隱瞞自身真實身份撤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因張某一自身的過錯導致其無法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因此,臨海法院認為,甲公司無須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部分,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治療工傷的醫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墊付款,臨海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張某一1.8萬余元。